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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禮中的司琴者      撰文:聖樂委員會辦事處(一九九三年)

  音樂最易滲入人的內心境界,在禮儀中,司琴者若能在適宜的部分彈奏恰當的樂曲,這不單使禮儀本身應有的氣氛呈現,更能幫助參禮者藉著美妙而莊嚴的樂音舉心向主。

  因此,每堂區歌詠團的專責司琴者,都有責任使所彈奏的樂曲轉化成為團體走向主前的一件好的侍奉工具。

  為能達到以上的目的,司琴者除具備應有的鍵盤技巧外,也應注意下列數項:

  1. 對聖堂內所設置的風琴及其結構、如音栓(Organ stop)及其如何組合並應用等,應有適當的認識。
  2. 對所要作伴奏或獨奏的曲譜,應有事前的審慎預備,除熟練所彈奏的樂曲之外,也可在所屬的曲譜及其適當的位置上,標記著一些需應用的音栓符號,以幫助自己順利地彈奏該樂曲。
  3. 禮儀前應出席所屬歌詠團的練習,尤其在禮儀中將有其他樂器一起演奏時,更應作好事前的審慎預備。
  4. 對於禮儀的每部分進程,應有徹底的認識,好能在執行司琴職責上,無論是獨奏或伴奏都能恰到好處(最好找機會參加一些有關禮儀的課程或講座,以充實自己。)
  5. 禮儀開始前,司琴者除應坐在琴椅上準備好一切樂譜之外,更要在心靈上作好準備;故此,禮儀前的個人祈禱是要將所作的一切交託於天主,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每一位堂區司琴者所應持的服務態度及專責精神。

  請記著:
能夠運用雙手去彈奏,使團體能以歌聲或使風琴發出美妙莊嚴的樂音來讚美天主,這實在是一份恩賜。

  最後,為能幫助司琴者對風琴在教會聖樂訓令中有所認識,並明瞭其要求,特選錄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發自羅馬的“宗座禮儀部訓令:論聖禮中的音樂”一文,其中第八章(62-67)所示,以供司琴的兄弟姊妹作參考:

62. 樂器在舉行禮儀時,無論是為伴唱或獨奏都非常有用。

「在拉丁教會內,管風琴是傳統的樂器而應受推崇,其樂音足以增加教會典禮的美妙光采,又極能提高心靈,嚮往天上事物。在地方教會主管當局的審斷與同意下,可以在神聖敬禮中使用其他樂器,只要適合,或能使之適合神聖用途,符合教堂之莊嚴,又確能使信友獲得益處」(註43)。

63. 採用樂器時,當顧及民族的特性與傳統。但依照一般的看法和習慣,那些只適用於俗樂的樂器,應擯棄於所有禮典和熱心善工之外(註44)。在禮典中使用許可的樂器,應符合禮節的要求,並能增進聖禮的高雅以及信友的益處。

64. 樂器用來伴唱時,可加強歌曲,方便大家參禮,並使會眾更為齊心;但其音量不可蓋過歌聲,致使很難聽懂歌詞,又當司鐸或聖職人員按自己的職分誦唸時,樂器應停止彈奏。

65. 在歌唱或誦唸彌撒中,管風琴或其他允許的樂器,除為歌詠團及信友的歌唱伴奏外,可在彌撒開始,司鐸到達祭台前,在預備禮品時,領主時,以及結束時獨奏。
上述規則,在類似情形下,並可用於其他禮典中。

66. 將臨期、四旬期、(復活)三日慶典,以及在追思日課和追思彌撒中,樂器不可獨奏。

67. 司琴者及其他樂器演奏者,不僅應精於委託他們彈奏的樂器;且應瞭解和貫徹禮儀的精意,使其連在即興演奏時,也能依照禮儀各部分的意義美化典禮,並協助信友參加。(註45)

  願各司琴者藉著雙手所彈奏的樂音,全歸光榮於天主聖父、聖子及聖神;從過去到現在,至永遠及無窮。亞孟。


註43:禮儀憲章,一二零條。
註44:禮儀聖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聖樂與聖禮訓令,七零條。
註45:同上,二四至二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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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上載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