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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樂作品的基本處理原則      撰文:聖樂委員會辦事處(一九九九年)

一. 何謂聖樂

聖樂存在的目的是為光榮天主、聖化信友(禮儀憲章第六章112條)。成為聖樂作品,用以光榮天主、聖化信友的樂曲,是基於:

1.作曲者本人對其作品的定性:當然最恰當的定性,是作曲者本人。他對自己作品的第一個自由意向,是應受到尊重的,這也是作曲者的權利。

2.任何音樂作品冠以“聖”,並非來自作曲者本人,而是基於上主、天主父,因為祂是“聖”的(依6:3,感恩經第二式,光榮頌)。正因為樂曲的存在目的單一地指向光榮天主、聖化信友,而樂曲內容也在述說有關於天主,故樂曲成了人與天主相遇的一種工具;由於這工具與主的從屬關連,因而亦分沾了這份來自天主的神聖。

普世教會肯定並尊重作曲者的專業及其意向,亦加以鼓勵:充滿基督精神的音樂家!你們應深知自己負有研究聖樂並增加教會聖樂寶藏的任務。(禮儀憲章第六章121條)ƒ

二. 對於聖樂作品的歌詞

詠唱聖樂本身就是一份向主的祈禱,尤其是在神聖禮儀中或特定的團體敬禮中,因此,應注意聖樂作品內的詞句。由於聖樂是一份祈禱經文,故教會當局該給予審慎處理,以使應用該聖樂作品的基督徒團體獲得神靈益處。

根據普世教會規則,決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本地聖樂語言的權力,是屬於地區教會主管當局(即主教)權下。故此,所有用於教會禮儀中及敬禮中的聖樂作品,尤其是由拉丁文原創的聖樂作品,譯成本地語言而在禮儀中使用的、為使在教會內達至共融及配合,該等作品須經上述地區教會主管當局的認可。在必要時,亦可商得同一語言的臨近地區主教們的意見,其決議案應呈交宗座得到認可。„(禮儀憲章:22及36條)

對於用在一般教會團體聚會中、非禮儀性質的原創聖樂作品,為審慎處理,並使作品的作曲者及作詞者,得到應得的尊重及接納,俾能在教會內達至共融及配合,該原創作品亦應先為教會主管當局給予認可。

(本文上載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